第六—章 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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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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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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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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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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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
?。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
,
》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
》 ?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 《 :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
【 《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
,
?。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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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
,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
】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
?
!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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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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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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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
?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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