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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司法救》助, —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 ,   《 ,。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 ,   ?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  《 ,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    】 ,   ?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      ! ,。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 ?  ?。      —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 :     【   ?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   【 ,    《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   ? ,   ?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 《     》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 《  :   ?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    《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 , :  :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 :   ?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 ?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