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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纳和退】还 】    《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   【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 第二十一条 【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      — ,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 , ,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 ,  :   第《二十四条 》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     —。。第二:十五条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 《 , ,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   【。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 》。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