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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纳和退—还, , , 》   ?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 ,  》  :   ?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   ? 第二十二条 【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 ,   》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 : ?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 《 ,。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 ,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 ?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