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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交纳标!准, 》 ,     第十】三条 ?。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   —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 ,。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    《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 :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 》  :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      —。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 ,      —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     》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   ?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  :。。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 ,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    【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 ,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       !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 《。   ?    《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 ,  :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   ?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  :第十六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 , ,   ?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