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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交纳》标准 !   ? ,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 ,。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   —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    【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 ?。    》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 》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  :    《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     》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 : , ,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       !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     》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 ,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     》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 ,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   》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 , :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 ? ,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  :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