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交纳标】准
》
【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 ?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
—。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
》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
: ?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 ,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
》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 :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 ?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
: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
《 》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
: : , ,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
》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
《 :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
【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 ?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
: ? ?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 :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
,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 ?第十六?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 :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