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交!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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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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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案件受理费;
】
】 (二)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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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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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 ?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 《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
》 ,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
】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
,
— :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
!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
》。 《 (四)行政赔】偿案件
【
《 第九条 —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
《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
— ? :。(二)申请》保全措?施;
! 《 (三》)申请支付令;
!
【 (四)】申请公示催》告,;
—
?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
【 (六》。)申请破产;
【。
?
,
【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
,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
—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
】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
?。
?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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