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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交纳范—围 《  —   第六条 【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      【   ?(一)案件受—理费;? 《 , ,        】(二)?申,请费; 【 ,。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    《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   【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   【 ,  :  :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   —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 ?  ? ,  :   ?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   ?  :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    【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   》      —。(四)行政赔偿案件!  【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    《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     》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第十条 !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   — ,    《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     (二)】。申请保?。全措施; 【      】   (三》)申请支付令;【 ? ?        】(四:)申请?公示催告《; 》     — ,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      —  (六)申请破】产; —。   《   ?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       】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  《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  《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 ,    第十二条 !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    】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