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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交纳范围 — 《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       【 (:。一)案件受理费【; :    】     (二)】申请费?;  】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     第—七条 ? 案:件受理费包》括  】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 :       !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 《   ?  第八条 —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  —   ?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 ,。 :       【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  :  :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 : ?  :     》 (四)行政赔偿案!件 :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     》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         !(,二)申请保全—措施;?。 , ,      !   (三)—申请支付《令;:  【    《   (四)申【请公示?催告; —    —。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 ,。 :        】(六)申请破产【; ? , :   ?。  :   ?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   ?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     第【十一条 《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 :   ?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