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交!纳范围
】
《 第六条 【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 : 《 (一《),。案件受理费》;,。
《
,
》 (二—)申请费;》
》
? 》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
:
—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 《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
:
? :。 ,。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
【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
:
【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 : , :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
】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
? 【(四)行政赔—偿,案件
》
《 :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
】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 ,。 (二)《申请保全措施;【
! ? (三《)申请支付令;【。
— : —(四)申《请,公示催告;
】
—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
》 《 (六)申—。请破产;
》
》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
? ,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
》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
:。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
:
《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