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交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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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 【 (:。一)案件受理费【;
:
】 (二)】申请费?;
】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
第—七条 ? 案:件受理费包》括
】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
:
!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
《
? 第八条 —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
— ?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
,。
: 【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 : :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
:
? : 》 (四)行政赔偿案!件
: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 》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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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保全—措施;?。
,
,
! (三)—申请支付《令;:
【 《 (四)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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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
,。
: 】(六)申请破产【;
?
,
:
?。 : ?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 ?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
第【十一条 《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
:
?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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