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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交!纳范围 】  《   第六条 【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  :    《  (一《),。案件受理费》;,。 《 ,     》    (二—)申请费;》 》   ?     》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 :     —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    《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 : ?  :。 ,。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   【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 :       【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  : ,  :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      】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  ?       【(四)行政赔—偿,案件 》  《  :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     】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 ,。 (二)《申请保全措施;【    !   ?  (三《)申请支付令;【。 —  :      —(四)申《请,公示催告; 】    —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   》    《  (六)申—。请破产; 》 》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 ? ,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 》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 :。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 :   《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