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