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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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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治、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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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于: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应当积—极,采纳
】 第》二十四条 》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
》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可以依法对》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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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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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经调查核实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 【。(,二)请求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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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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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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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具体请求、—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同时一般应—当采用电话》沟通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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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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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司法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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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复查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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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人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
】
》。 :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复查意见》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
— 负责复—。。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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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人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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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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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的负责复查、复【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维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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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复查!、复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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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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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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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明显】不当的
【
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原【作出处理意见—、负责复查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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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对信访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结!论其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到司法《行政机关信访的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终结并告知】信访人
】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终结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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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信访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处理决定其反映的!问题已经《按信访?程序逐级办理、【复查、?复核完?毕并:答复或者其》拒,不逐级提出》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且已【超过规定《时,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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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访人同意接受处【理,意见后又反悔且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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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信访】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实?体,或者程序上》的瑕疵?依法已经得到纠正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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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转办、【交办、统《计,。、通报但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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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简单明了的初】次,信访事项可》以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
《 初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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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
《 : (—。二)提出咨询—或者意见《建议可以即时反馈】的;
—
? ,。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办理的;
】
》 》 (四)司法【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者结?论能够?即时履行的》;,
》
,。 ? ? (五)》其他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
【
》第三十四条 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可以即时—受理:并办结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办结;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
? : 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和意:。见书的以外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和答复信】访人
】 :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普通:信访:程序办理并》。告知信?访人;办理期限【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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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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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受理而未受!理,信访事项的;—
《
】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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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 ,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造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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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
《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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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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