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 : ?     》第二十二《条 :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治、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于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应当积极采》纳   !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   【 , ,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可以?依法对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    —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经,调查核?实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 》      —  (二)请求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 》      —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 ,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具体》请求:、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同时一般应当采!用电话沟通》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   第二》十六条 《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司法—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查  !   ?负责复查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  —  : 信访人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 》    —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复查意见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     》负责复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     】信访人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请求!。 —  :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 ,第三十条  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的《负责复?查、复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维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复查!、复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 ,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 ,  :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五】)结论明《显不当的 【 ,     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原】作出处?理意见、负》责复查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 【    —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结论其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到司法—行政机关信》访的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终结并》告,知信访人《 ? , :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终结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 , (一)信访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处理决定其反【映的问题已经按信访!程序逐级办理、复查!、复:核,完毕并答复或者其拒!不逐级提出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且已【。超过规定时限的【; 》  ?      — ,(二)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访《。。人同意接受处理意见!后又:反,悔且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 ,   》      (【三)信访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实,体或:者,程,序上的?瑕疵依法已经得到】纠,正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的 ! ,   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转办、交办—、统计、通报但【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简:单明了的初次—信访事项《。可以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   初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   !。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      —  : (:二,)提出咨询或—者意见建议可以即时!反馈的; — 《    《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办理的《。; 【。       【 (四)司法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者结论能够即【。时履行的;》  【     》  (五《)其他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    ! 第三十《四条  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可以即时受理并办结!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办】结;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  》   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和】意见:书的以外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和答?复信访?人 》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普通信—访程序办理并告知】信访:人;办理期限—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计算 !     第】。三十五条  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     !   ? (一)应当受【。。理而未受《理信访?事项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  —    《 ,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   —  :   ?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造假的; !   》      (五)!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 ,   》  :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 ,  ?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