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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    【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治、:。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于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应【。当积极采纳 】 ,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    《 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可以依《法对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经调查—核实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 ,     】   ?。。 (二)请求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 《   ?   ?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具—。体请求?、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同时一般应当采用】电话沟通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    】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司法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查 【    — 负:责复查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 ,  :  信访人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 】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复查意见】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     负责!。复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 《    《 信访人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请求 !    —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 :。 ?    第三—十条  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的负【。责复查?。、复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维!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复》查、复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 :       !。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 ? :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     》(五)?结论:明显不当的 —。 《  :   ?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原作《出处理意见、负【责复查?。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 】    【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结论其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到司》法行:政机:。关信访的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终结并告知信访】人 — ,  :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终结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       【。  :(一)信访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处理决定【。其反映的问题已【经按:信访程序逐》级办理?、复查、复核完毕并!答复或者其拒不逐】级提出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且已!超过规定时限—的; ? ? ,     》    (二)【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访人同》意接受处理》意见后又反悔且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    《   ?  :(三:)信:访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实《体或者程《序上的瑕《疵依法已经得到【纠,正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的 【  —   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转办、交【。办、统?计、通报但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简:单明了的初》次信访?事项可以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   初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 !      —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     【   ? (:。二)提?出咨询?或者意见建议可【以即:时反馈的;》  【      —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办理《。的,。;  】   ?    (》四)司法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者结】论能够?即时履行的; !      】  : (五)其他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 !    第三十四】条  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可以】即时受理并》办,。结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办?结;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     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和意见书《的以外?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和,答复信访人 !    》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普:通信访程序》办理并告知信访【人;办理期限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计算—  【   第三十五条】  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 ?      【   (《一)应当受》理而未受理信访事】项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 :   》。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造假的; ! 《   ?     》(五)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 《   ?     》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