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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接收】
【
: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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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
: 对女性—戒毒:人员应当进行—妊娠检测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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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收的】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禁品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登?记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由其《指定的近亲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 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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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查收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相关材料
】。。
— :第十五条 —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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