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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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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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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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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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女性戒毒人】员应当进行》。妊娠检测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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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收的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禁品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登记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由其【指定:的近亲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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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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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查收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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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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