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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接收 》  【 ,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 , ,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 【     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 ,  对女《性戒毒?人,员应当进行妊娠【检测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    —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收?的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禁品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登?记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由其指定的近【亲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    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 ,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查收《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相关材?。料 : ,     第!十五条  》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