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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 :    《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     !    (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      —  (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 ,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