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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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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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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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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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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 【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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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 《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
? (】八)获得合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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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
: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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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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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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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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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 :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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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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