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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      】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 :    《   ?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   》 ,。     (八)获!。得合法报《酬;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 ?。        】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        ! (三)依法回【避; 【。 , ,    《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   ?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    —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  :  :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