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
】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
: 《 ?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
》 ,。 (八)获!。得合法报《酬;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
?。
】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
! (三)依法回【避;
【。
, , 《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
?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
—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 : :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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