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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 《    第二—十一条? ,。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 :       【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    【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   《      (八)!获,得合法报《酬;: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 ,     》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 ,      】。   (三)—依法回避;》  【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 《  :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    —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