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       【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    《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  ?       (】八)获得合法报酬;! ? ,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  :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 :       【。。  (三)依法回】避,; 》       】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      】。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  :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