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
《 第二—十一条? ,。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
:
【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
【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
《 (八)!获,得合法报《酬;: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 , 》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
,
】。 (三)—依法回避;》
【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
《
: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
—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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