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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   —    《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 ,  》   ?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        】 (八)获得合法】。报酬;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 》       【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       !  :。(,三)依法回避; 】 》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    《。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 :     》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       【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