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
— 《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
,
》 ?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
】 (八)获得合法】。报酬;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
》 【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
! :。(,三)依法回避;
】
》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 《。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
: 》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 【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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