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执业登》记
《
?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
《 第《十二条 《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 —。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
: ?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
》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 【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
】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 《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 ?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 , :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表;?
,
— 》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
】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姓名;
!。
》 , —(二)性别;
!
《。。 : , (三—)身:份,。证,号,码;
?
】 : ?(,四)专业技术职【。称;
》
! (五)行—业执:业资格;
【
》 (六】。)执业类别》;
《
《 【(七:),执业:。机构;
《。
,
】 《(八)?使用期?限;
! ? (九—)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
?
》 (十【)证:书号码
《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
! :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 ,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