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业登:记
】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 【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
《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
【。 》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
《 —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
【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
《 —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
:
】。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
》。 》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表》;
!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
:
》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
,
: :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
?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
》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姓:名;
》
? (!。二)性别《。;
:
】 (—三)身份《证号码;
—
【 (四)专!业技术职称;—
?
《 》 (?五):行业执业资格;
】
,
】 ? (六)执业—类,别;
—
! (七)执业机构】;
》
【 (八)使用期!限;
! : ? :(九)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
】 : : ,(十)证书号码
】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
—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 , , :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
—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 》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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