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业登记
】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
】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
【。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
!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
—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 , —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
:。
, ,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
?。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
! ,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
《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四条 》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表;】
?
《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
!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
《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
,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姓名;
《
】 《 (二)性》别;
》
《 (三!)身份证号》码;
?
?
! ,(四)专业技—术职称;
【
— (五)】行业执业《资格:;
《
》。 《 , (六)执业—类,别;
—。
! (:七)执业机构—;
】 (八!)使:用期:限;
! : ? (九)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
》 (十)】证书号码
—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 ,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
? :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
?
: 《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