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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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
—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
《 》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
》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
? ? ,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
《
《 ?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 《。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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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
》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
?
—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
》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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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表;
! 【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
】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
? 第十五条【 , 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
: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姓名;
】
【 《 (二)性》别;
! 》。 (三)身份证】号码;
】
? —(四)专业技术职】称;
》
— (五)】行业执?。业资格;
【
— : ?(六)执业类别【;
?
:
? :。 , (七—)执业机构;—
— (!八)使用期限;
】
《
》 (九)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
《 ? (十)证!书号码
《
《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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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 :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 , ,。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
—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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