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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业》登,记
! 第十—一条 ? 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
《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 ,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
》 》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
《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
? :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 第《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 》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
》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
: 【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表;
!
《 《。 :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
【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
—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姓名;】
【。 : 》(二)性别;
!
【。 : :。(三)身《份证:号码;
—
,。
— (四)【专业:技,术职称;《
【 ? : , (五)行业—。执业资格;
—
:
! , (六)执业类别;!
— : , : : (:七)执业《机构:;
【。 (!八)使用期限;
】
,
》 《 (《九)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
— ? (》十,。)证书?号码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
?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
,
,
!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
—。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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