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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执业》登,记 !    第十—一条 ? 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   《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 ,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   》     》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 《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   ?  :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   第《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     》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    》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 :       【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表; !  《    《。  :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     【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   —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姓名;】  【。  :     》(二)性别; !     【。  :  :。(三)身《份证:号码; — ,。     —    (四)【专业:技,术职称;《  【   ?  : , (五)行业—。执业资格; — :       ! , (六)执业类别;! —  : ,  :  : (:七)执业《机构:; 【。        (!八)使用期限; 】 ,  》    《   (《九)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  —   ?    (》十,。)证书?号码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   ?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 , ,       !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     —。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