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 , 第二十条 】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
》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
《
, , 《 (一)—国家标准;
—
:
,
— ?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
:
!。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
【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
,
?。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
,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
,
《 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
第【二十七条《。 ,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 ,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
?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
— 》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
,
,
?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
!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
,
【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
: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
》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
】 ?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
》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
,
?
《 ,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
》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
《
《 :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
《
? , ,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 :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
—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 第三十—三条 ?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
?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