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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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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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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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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 ? 第十九条 —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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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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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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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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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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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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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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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标《准;
】 : 《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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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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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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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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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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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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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 ,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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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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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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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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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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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
— , ?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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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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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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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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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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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
【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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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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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 —。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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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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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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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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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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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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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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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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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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