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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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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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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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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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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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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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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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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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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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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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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
】 (一)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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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
— :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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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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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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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
: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 , 第二十《六条 ?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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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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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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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 第二十九】条 :。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
《 : 》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
【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
?。。 ,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 , 《。。 ,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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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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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 第三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 《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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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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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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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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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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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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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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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第三十三条》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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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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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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