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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 ?     第【十八条?。 ,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 ?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 , 《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 ,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 :   《  第二十二条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  ?       【(一)国家标—准; —        !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 ,        !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  《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 ,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  第?二十五条 》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    【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 第:二十六条 》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   —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   【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 ,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 》   ?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     】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     —。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 , ?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 《 ,    《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  :    《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   ?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      —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 ,。  ? ,   ?  :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  :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       】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      !  :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     》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     —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   —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   第三十三条】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 ,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第三十!。五条 ?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   》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