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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 ?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 ,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    】     (一)国!家标准; 】  ?      —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     第二十!四,条 :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  《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 》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    《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    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 ,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 ,      —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    》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 》   ?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 ,   ?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 《     》 ,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    《。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   【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 ,     】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 : ,      【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     》 ,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 ?   ?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       !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       !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 , ?   ?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二条 ?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 》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 第三?十三条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    】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    】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