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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 :。 :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   ?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    《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 :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 ? , ,  :    《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      【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   《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  ?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  :。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    —    《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