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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     —第,十一条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    》。 第十四条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  — ,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   —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 ?   ?   ?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      ! ,。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   ?   ? ,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 《       【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     】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   ?  第十六》条 :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第十七条 —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