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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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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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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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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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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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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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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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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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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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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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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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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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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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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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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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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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