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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  —   第十一条【。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   《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 ,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 , ,。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 ,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    【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  —  :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 ,  :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 ,    《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  :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   ?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