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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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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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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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 ,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
》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 : ,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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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
《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 ,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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