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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 ?   ?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 《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     第】四十条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 :   》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      —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   【。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 :  :  :   ? ,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 ,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  《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 ,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