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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 : ,。  《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 》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    第三十九】条 :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  : , 第四?十,条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 ?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  : , ,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       !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   —     》。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 ?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