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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
《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
?。 ,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
《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
— 第四《十条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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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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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 ,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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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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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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