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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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包》括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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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负责人也—。。不能:出庭的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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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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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涉及重大事【项的案件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 对于《因纳税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税务局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县级【税务局和《县,级以下税《务机构?负责人?对所有案件均应当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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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但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税务:机关应事先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出具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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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按时?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 : 税务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传票时距—离开庭时《间不足3日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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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认为—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申请回》避
! 申请《回避一?般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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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诉,讼期间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由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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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停止执行裁定以及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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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发现对方出】庭,人员:并非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且》未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等【情形税务机关—。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
! 第三十五】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法庭询问以答!辩状的内《容为:基础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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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举证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出示证》据材料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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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质证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余,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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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证据关联性】。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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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事实】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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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证据合】法,性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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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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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
《
3.!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
— (三【),对证据真《实性:的质证
】
》1,.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 2.—。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一致—;
—。
》。3.提供证据的主】体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 4》.是否?存,在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 税:。务机关?应当:发表结论性意见明】确是否认可》其余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
】
经法!庭,许可税务机关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
】 : 第三十八条 在!法庭辩论中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庭》主导下从以》下方面发表辩论意见!
】 —(一)是《否认可法庭总结、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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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适用依据和程—序规范等争议焦点问!题阐明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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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反驳对《方,当事人关于》争议焦点《问题的意《见
【。 : 如果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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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做好最后陈述】坚持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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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主持调—解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调解预案】向法庭表明》。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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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当!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及【时向法庭《提,出并在法庭许可后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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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原告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改变:。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诉讼理由和事!实、提交新的重要】证据依据《税务机关应当提出】。异议并根据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 第四十—三条 在》接,。受调解的案件中工作!小组应当结合原【告提出的调解方案】、人民法院的—调解建议拟定调【。。解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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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工作小组应当提出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税务机关可—以在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或者作出裁定前】按,照法定程序》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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