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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上诉与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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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对上诉》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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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及管《辖异议?裁定:是否提起上诉工作】。。小组应当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
— 税务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
— 第四十【七条 ? 上: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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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基本信!息;
】 — (二)一审【人民法院名称、案】号和案由;
!
》 : (三)明确的!上诉请求;
【
:
— 《(四)提起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
: , : 第四十八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工作小组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就是?否申请再《审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 税务机《关决定?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
? 第四—十九条 》在上诉?或申诉?案,件中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的工作小组—应当核实并撰—写答辩状
】
第五十!条 工《作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就】是否申?请抗诉或者申—请向: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
】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 》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 【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
【 税务?。机关决?定,申请抗?诉或者申请向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
第!五十一条 》 工:作小:。组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应诉工作情况和诉!讼结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裁判文书转交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
》
对于败!诉的案件,工作【。小,组还应当形成—分析报告对败诉【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后续整改措【施并由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同时—抄送上一级税务机关!相关业务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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