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建标库

第五章上诉与申诉

    第四十五条  对上诉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及管辖异议裁定是否提起上诉,工作小组应当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税务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

    第四十七条  上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一审人民法院名称、案号和案由;

        (三)明确的上诉请求;

        (四)提起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第四十八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工作小组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就是否申请再审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税务机关决定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十九条  在上诉或申诉案件中,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的,工作小组应当核实并撰写答辩状。

    第五十条  工作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就是否申请抗诉或者申请向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税务机关决定申请抗诉或者申请向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五十一条  工作小组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应诉工作情况和诉讼结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裁判文书转交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

    对于败诉的案件,工作小组还应当形成分析报告,对败诉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后续整改措施,并由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同时抄送上一级税务机关相关业务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