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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 :     第八条 ! 各级税务》局应当成立》税务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可以:与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合署办公】   】  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条件:确保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 : ,     》第九条  涉及【下列重大事》。项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应当提《交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  :。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       【(二)社会关—注度高的《; 《。。     【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    《 ,。   ?(四)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2!日内牵头组建—行政应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    工作小【。组负责行政应—诉具体工作》其成员?应当由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组成有关问!题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呈报领导小组 ! , : ,     》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参》与相关应诉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