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建标库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

    第八条  各级税务局应当成立税务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可以与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合署办公。

    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条件,确保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第九条  涉及下列重大事项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应当提交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会关注度高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2日内牵头组建行政应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负责行政应诉具体工作,其成员应当由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组成。有关问题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呈报领导小组。

    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参与相关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