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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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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7》〕1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 ? 第二条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公益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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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尊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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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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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职责明晰—、集:成高效、运转顺畅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应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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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复议机关《统筹行政《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协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程
】 各级》税务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参照本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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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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