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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 : ,    第六—。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机构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 ,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    第六十五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    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  : ,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     第—六十七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     第六【十八条 《。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     】第六十九条 —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  【 ,。 ,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 : ,    第七十条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   ?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 :    第》七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 》    第七—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  ?  : 第七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 : ,  :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     》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2》.适用依据错—。误的;?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    《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  :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  :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  》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 ,     】   ?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  《  :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   ? ,。 (一)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以后发!现该税务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因驳【回耽误的时间 【 :     第七!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 :。。。   》    《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   《  : ,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四)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    《 ,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       【 (六)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 :  《       (七!。)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   (八)—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 ,        】(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 《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   第八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 ? ,    《   ?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  《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      】   ?(五)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    】 依照本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   ? , 第八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   第八十—三条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 》 ,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第八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  : 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第八十五—。条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