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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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
: 【。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
】 (二?)行政赔偿
】
,
,
《。。。 (三【)行政奖励
【
— 》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
? ,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 : 第八?十七条? ,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
《 , 第八十八条】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
》 第八十九条 】 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
【 《 (二)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
【 (《三)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
】
:
》 ?。 , :(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九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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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
《。
《 》 (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
》 : 《 (:三)提出调解方案
!
《。
: ? (》四,)达:成调解协议
】
!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
】第九十一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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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 ?第九十二条》 ,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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