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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  】    》 《     第—八十六条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 , :    《    (二)【行政赔?偿 【  :      (【三)行政奖励 】    【 ,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 ,。第八十七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     】第八十八条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    【。 第八十九条 【 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     》 , (二)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 《   ?     》 (:三)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 ,   【 ,。     (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九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 《  ?       (】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 《 ,    《     (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 ?     —。 ,  : (:三)提出调解方案】   】 ,     (四【)达成?调解协议 !      —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    — 第九十一条 【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