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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 , :    —   !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   《。  : ,   (《。一)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      (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       【(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      —(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   (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 , 《。    《 ,   ?(六)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    》     (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 ,      —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   《  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 ,    —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 ,   第四十八【条 :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 ?    】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第【。四十九条 》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     【第,五十条  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以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   —  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 , , ,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