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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    !   !。。   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     【。  :  (一)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       【 , (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     ! ,   (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    》   ?  (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   ?(,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 , ,    《    《(六)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      】   (《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  《    《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 《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 :。     【第,四十六条 》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 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 《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第四十八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  】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   》  :第四十九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  ? ,  第五十条  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以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 》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