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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      ! 《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 :       【。  (一)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 ,    《(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      】   (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 ,       【 (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     —    (》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       【 (六)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     》 , (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      —  :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 :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 第四十八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   】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第四十九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   》  第五十条  】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以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 :    》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