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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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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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 , 第三》十三条 《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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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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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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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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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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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 —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 (五)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
】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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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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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 【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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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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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
— 对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复议《事项
【
:。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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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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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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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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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 第四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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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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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 ,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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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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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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