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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  】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  : 第三十三条 【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       !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 ?      —。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     】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        ! (五?)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     】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  》。。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     !第,。三十七条 》 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   》  对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复议事项 !   》 , 第三十九条 【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    】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    】   ?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       ! ,。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 》。    第》四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   第四》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    》   ?。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     》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     !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   《  第?四十三条《。 ,。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