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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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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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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 第二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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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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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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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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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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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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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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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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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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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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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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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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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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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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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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