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
】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
》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
, 第二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
?
》第二十二条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
《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 第二十四条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
】第二十五条 —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
】 ,。第二十六条 —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
, 第》二,十八条 《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
,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 第三十一条【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
—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