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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    》   【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     第二】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     第二十】二条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   第二》十四:条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     !。第二十五条 —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 , , ,   《  第二十》六条 ?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  第二十九条 】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 ,。。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   》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