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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     】 , :    第二十条 !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 ?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   —。  第二十一条 】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     第!二十:二条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 ,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     第二【十四:条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 , ,   ?。 第二十五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 《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  :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 》  :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     第—。。。三十条 《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   【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