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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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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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 :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
— ?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
《 》(,五)行政处罚行为
!
】 1:。.罚款;
!。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 : 3.停《止,。出口退税权
!。
《。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
1!.颁发税务登记【;
!。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3.】行政赔偿;
【
《 4.—行政奖?励;
! :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 (—七)资格认》定行为
—
?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
》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 : : :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
!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 ?第十五?条,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 ,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
】。 , ?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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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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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 》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