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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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
!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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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
,
,
? —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
: (】五)行政《处罚行为
【。
1】.罚款;
—
—。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
!。3.停止出口退税】权
《。
—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
!1.颁发税务登记】;
:
《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 3.》。行政赔偿;
】
》 4.行政奖【励;
】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 (《七)资格认定—行为
! 》。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 , ,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 》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
】 ,。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
【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第十五!条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
《 : 》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
《 — ,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
【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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