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
》
】
《 第十四条》 ,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
《。
【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 :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
,。
?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
【 ,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
【 (—五):行政处罚行为
【
:
1.!罚款;
【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
》 3.《停止出口退税权
!
:
》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
:
1.】颁发税务登记—;
》。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3.行!政,赔偿;
【
,
4.【行政奖励;
!
》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 — (七)《资格认定行为
】
—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 《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
?
? —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
!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第十五条《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
,
—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
!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
? : ,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