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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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
:
《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 《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
!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
? , : : (?。五)行政处罚行为】
— 1.—。。罚款;
—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
,。
】。3.停止出口—。退税权
! 》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 1.颁《发税务登记;
】。
》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 3.行政赔偿!;
! 4.行政奖【励;
!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 (《七)资格认定行为】
】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
,
:
—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 ,。。 》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
? :。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
?
,
: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 , 第十五》条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 《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
,
】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
!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