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建标库

第二章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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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七)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十)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一)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