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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变更登】记
【
《 :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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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
— :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
《 (四【),。其他:有关资料《
—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 , ,。 —(三)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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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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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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