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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登记 ! , 《   ? 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 ,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第十条 —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 :  :    《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 《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    】    《。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 ,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 ? ,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         !(二:),住所、经营》地点; —   》      —(三)登记类型【; ?   —    《  (四)》核,。算方:式; — :      —。  (五《)生产经营方式【; : , : :。 ,      — (六)生产经营】范围:; ?    【    《。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 》        】(八)生产经营期】限;: ?    —。  :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   ? 第十三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  :   第十四—条 :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     第十五】。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