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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登记 【  》   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    《    《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   ?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   第十条 【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 ?      【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      —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 ,。       【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 :。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 , ,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 ?。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     》   ? (:二)住所、经营地点!;, : 《        (!三)登记类型;【 《       】  (四)》。核算方式; 】   》      —(五)?生产经营方式; !     】    (六)【生产经营范》围; — ,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      !   ?(八)?生产:经营:。期,。限; 《 ?    《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  —   第十三—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   》  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   —  第十《五,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  :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