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登记
【
》 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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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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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 ?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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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 第十条 【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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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 —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
,。
【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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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
,
,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
?。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
》 ? (:二)住所、经营地点!;,
:
《 (!三)登记类型;【
《
】 (四)》。核算方式;
】
》 —(五)?生产经营方式;
!
】 (六)【生产经营范》围;
—
,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
! ?(八)?生产:经营:。期,。限;
《
?
《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
— 第十三—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
》 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
— 第十《五,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 :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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