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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设—立登:记 《     !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第九条 】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    》 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 , 《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      !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 :。 ,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   ?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    】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        】 (二)住》所、经营地点—; :   【      (三】)登记类《型; 】 ,   ?    (四)【核算方式;》   】。 ,     (—五)生产经》营方:式,; ?    【 ,    (六—)生产经营范—围; 】     》  :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    》  :   (八》)生产经营期限; ! 》     》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   第十三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     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    】。。 第十五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