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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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第九条 》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第十条 —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
《 ,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 :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
《。。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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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
》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
?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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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
? : (二)住!所、经营地点;【
— ? , (三)登】记类型;
!
— (四)—核算方式;
—
【 《。 (?五)生产经营—方式;
!。 — (六)生产经】。营,范围;
】
】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
?
!(八:)生产经营期限【;
】 《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
第十三】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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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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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