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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登:。记 : —     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 ,  :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   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 《     》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     】。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 ?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    】。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   》   ? ,  (二)》住所、经营地点;】 —        (!三)登记类型;【 : :     —    (四)【核算方式《; 【        】(,五)生?产经营方式; 【 : ,   《    《  (六《)生产?经营范围;》 《      【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 《  :      (八】)生产经营期—限;  ! ,   ?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  ?。  :。 第十三《。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  ?   第《十四:条 :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  第十五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