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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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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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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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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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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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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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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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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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条 《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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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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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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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 【 (一)《开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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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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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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