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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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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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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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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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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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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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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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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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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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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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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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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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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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 第?十八条 《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 (一)开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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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
【。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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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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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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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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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停业、歇业!;
《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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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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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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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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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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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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