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登记
】
,
—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
—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 第十一条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 ?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 :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第十四】条 :。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
》 第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
— (《一)开?立银行账户》;
?
【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
,
》。 (四)领购发】票;
【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六)办理停—业、歇?业;
】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
,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
:。
—。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
》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