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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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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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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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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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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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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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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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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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 :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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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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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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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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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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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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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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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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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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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立银行账户;—
】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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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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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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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办理停业、歇!业,;
】 :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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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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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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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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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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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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