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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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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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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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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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 第十二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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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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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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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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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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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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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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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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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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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开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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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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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 《(,四)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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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 (六》)办理停业》。、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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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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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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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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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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