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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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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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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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 第十二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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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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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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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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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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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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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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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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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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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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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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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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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
(四】),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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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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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停业、《歇业;
】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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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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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
《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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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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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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