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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  》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    【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   ?  第二十六—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   — , ,。第二十七条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 ,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 :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 ,。。     第—二,十九条?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