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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    】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   —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 ?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 第二十五》条 :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    》 第二十七》条 :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