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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 , —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    —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  》。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 ? , ,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     第二【十六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     第二!十七条?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