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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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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 ,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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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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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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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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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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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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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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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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