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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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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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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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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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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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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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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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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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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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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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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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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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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 第二十九条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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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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