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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行政许可》的规定 — 《     第九条】  :。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对实施该】水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须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作出【具体规?。定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有关规章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水行政许可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实施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水?行政许可和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增设新的在全国【。统一实施的水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不必要、!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 , ,。 ,  :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增设新?的水: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不必要、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 】     第—十一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水行政许可的承】担起草任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全面评价设定—。该水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评价意见《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报送该《水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 :    — ,水行政许《。可评价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