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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行政许可的规定!
! ?第九条 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对实施该水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须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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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有—。关规章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水】。行政许可《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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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实施》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水行》政许可和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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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增设新的—在全国统一实—施的水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不必要、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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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增设:新的水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不必要、—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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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水行政许》可的:承担起草任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全面评价设—。定该水?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评价意见!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报送【该水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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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评价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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