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水行?政,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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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对实施该水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须—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作出具体【规定
!。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有关规章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水行政许可》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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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实】施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水行政《许,可和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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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增设新的—在全国统一实施【的,水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不?必要、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增设新的】水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不必》要、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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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水:。。行政许可的承担起草!任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全!面评价设定该水【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评价意见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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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报送该水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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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行政》许可:评价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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