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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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水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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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水?行政许可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水,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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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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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水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水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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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水行政?许,可需要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设立专门的!水,行政许可《办事机构集中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
!
: 第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水行政许可【工作但是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六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机》构承办下列事项
!
》 《 (一)组【织制:订水行政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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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查涉及?水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
! (三)审查和评】价水行政许可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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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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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办有—。关水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交办的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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