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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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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条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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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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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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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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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保护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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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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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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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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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用于【灌溉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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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无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限》期,达到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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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防污文书】或者记录文书—。在内河?航行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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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港口或者》码头应当配备含油污!。水和垃圾的》接收与处理设—施接收?与处理?设施由港《口,经营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不得向水》体排放废油》、残油和垃圾在内】。河,航行的客运》、旅游船《舶必须?建,立垃圾管理》制度
】 第》二十八条 》 在港口的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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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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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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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化学消油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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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船【舶在:港口或者码头装【卸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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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强制【拖航由此支付的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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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造船、修船、拆!船、打?捞船舶的单位必【须配备防污》设备和器《材;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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