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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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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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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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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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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保护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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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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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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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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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用于灌溉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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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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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无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限期达到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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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防:污文书或者记录【文书在?内河航?行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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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港口—或者码头应当配备】。含油污水和》垃圾的接《收与处理《设施接收与处理设施!由港口经《营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不得》向水体排放废—。油、残油和垃圾【在,内河航行《。的客运、旅》。游船舶必须》建立:垃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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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在港口】的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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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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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
】 》 :(三)使用化学消】油,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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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船舶?在港口或《者码头装卸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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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 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强》制拖:航由此支付的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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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造船《、修船、拆船—、打捞?船舶的单位必须配备!防污设备《和器材;《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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