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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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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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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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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 第二》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 第二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保护—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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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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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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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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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用于灌《溉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
【 船舶无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限期:达到: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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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防污文?书或者记录文书在】。内河航行《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
【 ? 第二十七条— 港口或者—码头应当配备—含油污?水和垃圾的接—收与处?理设施接《收与处理《设施由港口经营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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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河航行的》船舶不得向水—体排放废油、残油】和垃圾在内河—航行:的客运、旅游—船舶必须建》立垃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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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在港口的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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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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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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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化学【消油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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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船舶在!港口或者码》头,装卸: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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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强制拖?航由此支付》的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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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造船、修《船、:拆船、?打捞船?舶,的单位必须配—备防污设备和器材】;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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