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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   ?  第二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      】   (二)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 :   【 ,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以及具体实】施措:施; 》       ! , (四?)流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大、中型水》库坝下最小泄流量时!应当维护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 : ?    第四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 :    》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 ,   ?。  第六条》  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总量控制计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水体的总量》控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体的】总量控制计》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     第【七条  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总量控—制,区域:、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   ?第八条  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该水体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 ?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确定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每?一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 》 《     第九【条 :。  —  :   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第十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 《    第十—一条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总量】控制的监《测设备 《 ,    【 第十二条 —。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务院批》准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     】第十三?条   —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水环境质量监测!规范执?行   ! , 第十四条 —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并按照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营运单位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抽测检查 》。 《     第十六条!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   】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 !    —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1个月内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延长治理期限申请!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 】    【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 》   ?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  》  :     (二)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 ?     》   (三)—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      !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  —      — (五)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  :     》(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      !。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 ! ,     】    (八)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 ,   ?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 》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管】。理机:构,报告海事《或者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   水《污染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故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