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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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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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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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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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以】及具体?实施措?施;
】 【 ,(四)流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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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大、中型水—。库坝下最小泄流量时!应当维?护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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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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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 第五条》 ,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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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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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总量控制计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水体的总—量控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体的】总量控制计》。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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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总量控制区域—、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 《第八条? 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该》水体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 ,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确【定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每一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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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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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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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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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总《量控制的《监测设?备
】。。 ?第十二条 》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务院批?准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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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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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水环境【质量监测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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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并按照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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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
: :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营》。运单位?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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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抽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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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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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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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1个月内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延长治理】期,限申:请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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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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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
【 —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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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 , (【三)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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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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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 (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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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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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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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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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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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管理机构【报,告海事或者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 水污染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故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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