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
:
,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
:
,。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 第四《十五条 《。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
, : ,。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
? 《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
,
】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
【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
】 ? (三)变质—的;
—
— , , (四)被污染】的;
《
?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
《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
】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
》 《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
【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
《。
, 第四十九条!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
,
, ?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 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第五十一条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 第五—十二:条,。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
》 , 第五十》三条 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
【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