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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    》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   ?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  :   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  》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  :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 《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   ?第四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    《 ,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   ?    《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       】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     】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 ,    (》三)变质的;— :。。    【     (—四)被?污染的; 》     !。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     【   ?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    —   ?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 ,  :。    《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   ?。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   ? 第:四,十九条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 ?   《 ,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    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   》  第五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     【第五十二《条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 第:。五十三条  —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 , ? ,  :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