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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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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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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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
【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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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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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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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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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
—。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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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
】 : ,(三)变质的—;
?
,
【 ? (四)被污—染的;
】
【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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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
!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
》 ? , ,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 :。 第四十》。九条: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
—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
: 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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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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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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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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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三》条 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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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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