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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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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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
,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 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
?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
: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 :。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
?
: 》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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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 —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
》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
》。 — (三《)变:质的:;
】 》 (?四)被污染的;
】。
?
:。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
!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
:
? 《。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
《 《第四十九条 —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
,
《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
— : ,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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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 第五十二》条,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 第五十—。三,条 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
— ,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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