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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 》  ?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 ,   —  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    】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   【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  — , ,。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     》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    《。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      — (三)变质的【。; 》 : ,     》  (四)被污【染,的; 【        】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   》   ?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 , :  ?      —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 :      —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    【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   【  第四十九条【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   【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 ?。    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 第五?十,一条: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    — 第五十二条—。。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第五十三】条  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