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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 :    【 第三十二条  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 :  《     》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      !。  :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   《     》 (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  》    《。  :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      !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        】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   —   ?  :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   》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    第三十【三条 ?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  ?  :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  :第三十四《条,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    】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 :  《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 》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 : ,   第三十—六条: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    》    《 ,(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    《   (《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       !。 , (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   【  第三十七条  !。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