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兽,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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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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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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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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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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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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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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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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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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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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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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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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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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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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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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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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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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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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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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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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