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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兽药经营 —。 》 , ,   ?。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 : :      —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   ?  :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     !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 , 《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 ?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    《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第二十六《。条 :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 《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  —   第三》十,条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