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兽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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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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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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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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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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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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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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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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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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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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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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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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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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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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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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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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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 ?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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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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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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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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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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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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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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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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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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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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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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