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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兽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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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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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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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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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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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 : :。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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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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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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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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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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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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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组织生产
】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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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
》 , ,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
【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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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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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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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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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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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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