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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兽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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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
】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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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 《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
】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 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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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
》 :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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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 ?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组织》生产
》
?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
《
《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
—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
第十八条! ,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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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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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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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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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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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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