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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兽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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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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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
!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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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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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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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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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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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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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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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生产》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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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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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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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
》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
?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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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
》 ,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
【。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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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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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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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
—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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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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