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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兽药生【。产,
! : 第十一条 —。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 》 ,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
】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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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 ,。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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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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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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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
》。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
》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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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生,产
】 ,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 第十六条 【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
?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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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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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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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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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
》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
】 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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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 ?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
,。。 第二十一】条 :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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