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新兽药研!制 【 : ,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   ?。  第七条》 ,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 ,。   —。。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    第九条 】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    【。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 《   ?  :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 《  :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    【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 ?  ?  :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 《 ,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 :   《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条 : 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 《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      】   ?(一)公共利益【需要; —。 ?   ?。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