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 建标库

第五章项目移交

    第四十四条  在PPP合同期满后,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应当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将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

    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项目移交的过渡期、移交内容和标准、移交程序、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五条  项目移交应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宜为PPP合作期限届满前1年或2年,政府有关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应当联合组建项目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项目移交方案,共同做好项目移交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项目移交方案应当包括移交的资产、资料明细,双方委派的移交人员及移交程序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PPP合同期满前6个月,原审批机构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第四十七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运行养护状况、成本效益、监管成效等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