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 建标库

第三节项目运营

    第三十七条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对收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运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公共服务。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项目公司建设运营收费公路PPP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中的运营服务绩效标准和考核办法,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应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要求,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在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并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四十三条  在项目合作期内,因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出现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经原审批机构审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项目实施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可以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给予合理补偿或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