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 建标库

第二节项目建设

    第三十二条  项目公司正式成立后,应尽快开展项目融资。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敦促和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做好项目融资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提出终止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要按照合同约定统筹项目投入和产出,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采取聘请设计审查单位、对项目监理单位或者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进行直接招标等措施,对设计及工程质量进行监控;也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成本审计或者承担其他评估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至试运营通车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合同约定和涉及公众服务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意见,作为试运营通车收费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