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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 : ,   《  第三十三—。条 :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棚改专项债券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政策】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征迁工作腾空的【土地:及时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出让 — 《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  :。。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等?将棚改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县,级以上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并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棚》。改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押、》质押 】  :  第三十六条 】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发行、使《用、偿还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等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其发行【棚改专项债》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第三《十,八条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棚改:。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