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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 ? , ,  第三十三条 】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棚改专【项债:券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政策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征迁工作腾》空的:土地及时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出让 【 ,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等将棚》改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县级以上【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并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棚】改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押、质押—。  【。   第三十六【条 :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发行—、使用、《偿还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等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其发行棚【改专:项债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棚改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