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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  》。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棚改专项债券】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  —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政策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征迁工作腾空的土!地及时?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出让 !。 , :   《。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 :    》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等!将棚:改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县级以上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并—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棚改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押、【。质押 —  ?   第三十六条 !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发】行、使用、偿—还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等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其发!行棚改?专,项债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棚改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