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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 : ?    第二—十二条 《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建议】审核确定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 》    】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做》好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 :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试《点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项目规划!、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 《  《   ?第二十四条  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应当披露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评估信息、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分年投!资,计划、本金利息偿】还安:排等信息项目—实,。施,过程中?棚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披露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 :     第—二十五条 》 棚改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 : , ,     第】二十六条  棚【。改专项债券应当统一!命名:格式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棚改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   —  第二十七条【  :。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项目地理位》置,、征拆户数、实施】期限等?因素棚改《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    第二十八条!  棚改《。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 ,。  ?   ?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时可以约—定根据项目收—入情况提前》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化设计合【理确定?债券期?限 :   【。  第二十九条 】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后?腾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结合?该项目对应的—棚改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因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     第!三十条 《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棚:改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编制棚改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当年—棚改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