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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 :    【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建议审核【确定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 】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做好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    —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试点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项目规【划、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   !  第二十四条【 , 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应当披露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评估》信息、?。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分年投资《计划、本金利息【偿还安排等信—息项目实施过—程,中棚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披露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     第【二十五?条,  棚?改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 !   ? , ,第二十六条  棚改!专项:债券应当统一—命名格式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棚改】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 ,  :。   第二十—七条  《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项目】地理位置、征拆户数!。、实施期限等因素】。。。棚改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    【 ,第二十八条  棚改!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     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时可!以,约定根据项目收入】情况:提前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化设计【合理确定债券期【。限  】   第二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后腾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结合【该项目?对应的棚《改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因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    —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棚:。改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     第三!十一:条 : 年度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编【制棚改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当】年棚改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