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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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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建议审核确【定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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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做好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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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试点—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项目规划、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应当披露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评估信息、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分年投资计划、】本金利?息偿还安排等信【息项目实施过程【中棚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披露《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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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棚改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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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棚改专项债券】应当统一命名格式】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棚】改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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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项,目地理位置》。、征:拆户数、实施期【限等因素《棚改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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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棚改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 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时—可以约定《根据项目《。收,入情况?提前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化设计合理确定债!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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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后!腾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结合!该项目?对,应的棚改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因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棚改》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编制棚》。。改,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当年棚改【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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