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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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建议《审核确定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
!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做好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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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试点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项目:规,划、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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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应当披?露,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评估信息、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分年投资计划、【本金利息偿还安排等!信息项目实施过程】中棚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披露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 第二十五—条 棚改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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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棚改?专项债券应当—统一命?名格:式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棚改—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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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项】目,。地理位置、征—。拆户数、实》施期限?等因素棚改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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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棚?改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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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时可以约定根据【。项目收?入情况提前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化设计合理确定【债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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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后》腾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结合该项目对应的!棚改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因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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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棚改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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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编》。制棚改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当年棚改《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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