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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算编制 【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分年改造任务等】结合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报本级财政部门!复核市县级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 《    第十五条 !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市》县近三年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申报》的棚改项目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分配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第十:。六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连同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抄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第】十七条  增—加举借的棚改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包括 】      —   (一)—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发行专】项债券收入 】。  《      — (二)市县—级政府使用的上级政!。府转贷?棚改专项债券收【入 《  《   第十八条  !。增加举借棚改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棚改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 :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库项—目库: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棚改》范,围、规模《(户:数或面积)、标准、!建设期限、投—资计划、《预算安?排、: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等情况—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 【    》 第十九条  棚】改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棚改专项债券规!模、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 ?  :  第二十条  】棚改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棚改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    第》二十一条  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