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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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分年改造【任务等结《合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报本:级财政部门复核市县!级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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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市县近【。三年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申报》的棚改项目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分配—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第十六—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连同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抄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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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增,加,举借的棚改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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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发行专项债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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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市,县级政府《使用的上级政府转】贷棚改专《项债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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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增加举借棚改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棚改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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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库项目库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棚改范围、规【模(户数或》面积:),、标准、建》设,期限、投资计划【、预算安排、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等》。情况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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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棚改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棚改专【项债券规模、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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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棚改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棚改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 第》二十一条 》 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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