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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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分《年改造任务》等结合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报本级【。财政部门复核市【县,级,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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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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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市县近三—年,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申报的!棚改:项目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分配】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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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连同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抄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第十《七条 《增加举借《的棚改?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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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发行专项债—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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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市:县级政府使用的【上级政府转贷—棚改:专项债券收》入,
】 第十八》条 ?增加举借棚改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棚改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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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库《项目:库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棚改范围、规!模,(,户数:或面积?),、标:。准、建设期限、投资!计划、预算安—排、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等:情况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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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棚?改,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棚改专】项债券规《。模、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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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棚改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棚改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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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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