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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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分年【改造:任务等结合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报:本级财政《部门复核市县—级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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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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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市县近?三,年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申报的棚】改项目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分配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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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连同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抄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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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增加举借的】棚改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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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发行专】项债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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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市县【级,政府使用的上级政府!转贷棚改专项债【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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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增加举借棚】改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棚》改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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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库项?目库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棚改范围、!规模(户数或面积】)、标准《、建设期限》、投资计划》、预算安排、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等情况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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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棚改】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棚改专!项债券规模、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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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棚改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棚改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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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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