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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算编制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分!年改造任务等结合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报本!级财政部《门复核市县》级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  —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市?县近三年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申报的棚!改项目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分配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第十六《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连同!。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抄!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第十七条 — 增加举借的棚【改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包】括 【       【。 (一)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发行《专项债券收入 【 》    《。    (二—)市县级政》府使:用的上级政》府转贷棚改专项【。债券收入 — ,  《   第《十八条  增加【举借棚改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棚改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 : :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库项】。目库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棚改?范围、规模(—户,数或面积)、标【准、建设期限—、,投资计划《、预算安《。排、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等情况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 —     第十【九条  棚改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棚改》专项债券规模、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    【 第二?十条  棚改—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棚改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     第二】十一条  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