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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 ? , ,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 , , ,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   【。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     !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 ,  《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       【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 ,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     —。  :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 ?        】。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 ,。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 ,    》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