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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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 ,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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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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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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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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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 :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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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 【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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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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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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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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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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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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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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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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