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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 ?   —  第三《十八条 《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       【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    】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   》      —。(三)合并、—分立、清算; 【  —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     》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   》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  ?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  —。    《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 :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    》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    》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 ,。 《   ?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  :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   —    《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   【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   ? ,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 ,  ? ,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    —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