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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    —   ?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   《     》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 :  :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   ?  :。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      【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 :    》    《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 ?    《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  —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 :   ?  :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   》 ,  :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  》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     —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 :     【   ?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   — ,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     》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 ,    【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        !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   —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  》。    《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 ,   ?    《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 : ,。     》。。   ?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  — ,     》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      !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      !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      】。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   ?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    》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 《 ,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 :       】 ,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     (五【)包养情人的; 】 :    —   ?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 , 《    《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  —。  :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