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建标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