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证书《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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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
— ,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
: ,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
?。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
】 :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
:
?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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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
— 《。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
,
?
— :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
》 ,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
,
》 ,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
—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
》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
—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
【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
【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第六十二条! 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 《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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