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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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具体办《法,并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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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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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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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根据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发?布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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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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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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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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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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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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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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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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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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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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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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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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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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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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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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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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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企业【材料前应《当在本细则》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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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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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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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 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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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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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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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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