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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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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具体办法并》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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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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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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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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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根据》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发布: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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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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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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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 , 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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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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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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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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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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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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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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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
】 , 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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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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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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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企业材》料前应当在本细【则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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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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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第三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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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 , , 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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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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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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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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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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