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具体办【法并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
》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根】据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发《布并实施
【。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 , : 第二十四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
— 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
《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 :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
—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 ,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
】 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
【
:
? 第三十条 !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企业材料前—应当在本《细则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
》
:。。
《 第三》十,一条 ?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第三】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
?
》。 : 第三《十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
【 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
— 第三十四条 !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
:
,。
》 ?第三十五条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
: